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
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
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,各隶属海关:
现将《财政部 海关总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十三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 2016 〕 70 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安徽省财政厅
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
安徽省国家税务局
2017 年 1 月 13 日